——住房公积金事项纳入长春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市人社部门协同推进,正式将住房公积金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此举是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实践,精准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职工安居置业。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第三十三条作出明确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维护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此次修订从源头上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既能有效降低企业因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引发的用工争议风险、帮助企业依法合规列支用工成本、进一步增强人才吸引力,也能让职工清晰知晓并依法主张自身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筑牢制度保障。
下一步,中心将持续深化跨部门协作联动,以改革创新赋能服务升级,畅通职工维权渠道,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春城百姓安居置业的坚实支撑、优化本地营商环境的重要助力,为长春打造宜居宜业现代化城市注入强劲民生动能。
初审:周晓梅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