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1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现对部分公积金提取业务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规定,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尽快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提取后若发生合同撤销行为的,应及时退还使用该套房屋手续提取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未退还的,中心将限制职工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直至足额退还为止。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