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0〕1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长春市区(含双阳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650元调整为82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58元,合计为116元。
二、九台市、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8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48元,合计为96元。
三、未达到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进行调整并补缴完毕,逾期仍未办理的,我管理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新建户单位按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