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已废止)

2010/05/07 4.1k 阅读 120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0〕1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长春市区(含双阳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650元调整为82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58元,合计为116元。
    二、九台市、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8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48元,合计为96元。
    三、未达到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进行调整并补缴完毕,逾期仍未办理的,我管理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新建户单位按上述标准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