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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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已废止)

2020/06/19 1.6w 阅读 394 点赞

  长住金管字〔2020〕5号

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文件精神,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长春市“六保”工作行动计划〉和〈关于促进二季度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需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县、市(区)及铁路沿线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如下:

  1、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由40万元调整至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由25万元调整至50万元。 

  2、长春市双阳区:有共同借款人的,由40万元调整至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由25万元调整至50万元。 

  3、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由25万元调整至30万元。 

  4、长春市区及双阳区奢岭镇:有共同借款人的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不变。 

  5、吉林市:有共同借款人的,由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6、通化市:有共同借款人的,由50万元调整至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 

  7、四平市、白城市、图们市:有共同借款人的,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由25万元调整至30万元。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