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电〔2021〕4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整顿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通知》(长府办函〔2019〕18号)要求,结合长春市开展集中清理整顿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整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重拳出击,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社会组织分级登记管理规定,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组织实施。重点对以下5类社会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一)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五)存在延迟换届超过1年,法定代表人出现空缺3个月以上,未按要求召开理事会议等情形的社会组织。
三、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行动截止到2021年11月30日。
四、整治措施
针对5类“僵尸型”社会组织,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分类整治: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时依法依程序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程序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申请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督导下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和整改承诺书,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长春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