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市级社会组织,不再需要自行找会计师事务所自费做离任审计或清算审计,统一在民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承担。
有办理需求的市级社会组织请与市民政局审批办联系。
联系电话:88779261
政策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决定》(长府发〔2016〕19号)
4.《关于印发<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社会组织法人离任和注销审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民发〔201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