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4〕66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2120元。
二、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1780元。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7日初审:周晓梅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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