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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已废止)

2014/07/02 1.5k 阅读 456 点赞

长住金字[2014]22号

各处室、分中心:

  为满足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省内购房贷款需求,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中心决定开展公积金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吉林省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具体承办。购房地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分理处)的,职工向当地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购房地没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职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申请。

  三、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具体操作事宜均依照《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心贷款处负责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