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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2010/04/30 8.2k 阅读 351 点赞

吉政发 〔2010〕1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

  委会和其他县 (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