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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8/07/04 1.6k 阅读 118 点赞

为进一步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政府静态管理疫情防控决定,擅自销售、配送米、面、油、果蔬等生活物资的;

二、超市、餐饮等经营场所应暂停生产、营业,仍擅自经营,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捏造、散布防疫物资、民生物品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的;

四、阻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

五、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请广大社会群众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凡有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打击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行为,请积极拨打举报电话:110或12315。

特此通告。

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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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